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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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二条 裁决机关应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裁决结束后,裁决机关将与裁决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能证明曾通过信访、复议、诉讼等途径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但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未受理的,可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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