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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浏览:6473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颁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文号:晋政发〔1985〕63号  
    颁布日期:1985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1985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计量准确,公平交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用计量器具,以山西省计量局公布的目录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目前使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年,一九九○年底以前须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第四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部门,是山西省计量局和地、市、县、区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对商用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检定会格后,由检定单位加盖国家计量局统一规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
   
第二章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六条  专营或兼营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对其产品检验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第七条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省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准正式投产。投产后不得降低原定技术指标。
    第八条  生产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的企业,条件具备并经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产品可自行检定,计量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合格后方准出厂。个体户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一律由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从一九八六年起,新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禁止销售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
    第十条  外地来我省和我省地、市、县跨区从事修理、销售商用计量器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县以上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并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向当地工商

www.dichanshequ.com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凡在我省各地从事修理商用计量器具业务的企业、个体户修复的商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交用户使用。
    第十二条  进口商用计量器具,不得违反国家计量制度的规定。进口的商用计量器具须由进口单位报请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三章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用计量器具在使用期间,计量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购进、修复、重新安装或调试后的商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的管理责任制,保证其准确性。
    第十六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个体经营户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当地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  商业零售单位要设公平秤、公平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公平秤、公平尺。
    第十八条  禁止调换台秤、案秤上的增铊盘和调高、降低零点。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下列商用计量器具:
    (一)不合格的,无合格印、合格证或合格印、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示值难以辩认,零件丢失或附加重物的各种衡器;
    (三)示值刻线不清,磨损变形的各种度器和量器;
    (四)弹簧秤;
    (五)英制和英制、米制两用的计量器具;
    (六)十六两秤、绳钮秤等旧杂制秤;
    (七)非定量铊的木杆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其他器物代替商用计量器具。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在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

www.dichanshequ.com ,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对各单位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鹘幸滴裰傅迹陨逃眉屏科骶吖芾砣嗽苯屑际跖嘌悼己耍?
    (三)对商用计量器具组织周期检定和抽查检定;
    (四)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的商用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
    (五)对有争议的商用计量器具进行技术仲裁;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事项。
    各级计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省计量局制发的《山西省计量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证》。
    第二十二条  省、地、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在同级计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基层商店和商场要设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商业部门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规定周期将商用计量器具送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三)对商业职工进行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教育;
    (四)检查本系统、本单位商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向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多加当地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商用计量器具检查活动。
   
第五章  检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商用计量器具,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计量局一九八二年十一月颁发的《山西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试行)》,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收取检定费。
    在检定周期内,经计量管理部门抽查检定,合格的免收检定费,不合格的加一倍收取检定费。
    第二十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个体户使用的木杆秤,首次检定收费,在一年内抽检,合格的不再收费,不合格的加一倍收取检定费。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公平秤、公平尺,免费检定。
    第二十五条  计量管理部门对商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应按规定期限完成,逾期不得收取检定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敢于检举揭发利用商用计量器具进行不法行为

www.dichanshequ.com 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商用计量器具超过周期不送检的;
    (二)拒绝对商用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或抽查检定的;
    (三)调换使用台秤、案秤的增铊盘或调高、降低零点的;
    (四)调换使用木杆秤的非定量铊的;
    (五)利用商用计量器具大进小出,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处(来自:www.dichanshequ.com)以一百元至一干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干元的罚款,并没收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零配件,追回非法所得,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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