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西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

浏览:6808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颁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7.29
    【实施日期】2001.10.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林业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发放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营造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

www.dichanshequ.com 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管涔山、关帝山、太岳山、中条山、黑茶山、太行山、吕梁山、五台山和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九个省直林局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邻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省森林资源的清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一条  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参照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确定本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并给予重点保护和经济补偿。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商品林经营。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

www.dichanshequ.com 资源按其权属,分别由省、市、县、区相应的林业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经营的森林、林木,由其进行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也可以依法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承包经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权属不清的;
    (二)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四)属于珍贵、稀有、古老树木的;
    (五)其他依法禁止转让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及合作、合伙等形式,依法经营管护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发展森林旅游业。
    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
    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
    第十六条  森林覆盖率达20%以上的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林区县(市、区)。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预测预报网络,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毗邻县(市、区)、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责任区,制定联防责任制,实行联合防护。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www.dichanshequ.com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十八条  省、市、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履行森林防火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护森林、林木;
    (三)制止在林地内和森林边缘地区违章用火;

[1] [2] [3]  下一页


标签:共和国  中华  森林法  山西省  山西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