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西省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浏览:6119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颁布日期:1996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9日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教学、经营、使用计算机以及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第四条  省公安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工作;
    (二)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提供技术服务;
    (三)办理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审查登记和备案;
    (四)负责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联网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查处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第五条  经营或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设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或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和查处事故。
    第六条&nbs

www.dichanshequ.com p;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窃取、出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
    (二)破坏、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
    (三)编制、收集、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反动计算机软件;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含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查阅、复制、制作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及其它有害信息;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研制、经营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清除的软件、硬件以及其它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须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八条  制造、销售、维修、出租计算机软、硬件的单位须保证所制造、销售、维修、出租的软、硬件产品无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
    第九条  计算机用户引进、购置较大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征得计划、科技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和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进行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有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传授计算机病毒机理和程序;
    (二)出版、销售、出租含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的书籍资料和媒体;
    第十一条  计算机生产、科研部门和用户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的管理制度。对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经常进行病毒检测。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安全隐患时,应当下达计算机安全隐患通知书,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用户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进行消除。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新的病毒种

www.dichanshequ.com 类和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新的病毒种类或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和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和载体未经病毒检测投入使用,对国家或他人造成危害的;
    (二)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未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三)接到计算机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未经批准,传授计算机病毒机理和病毒源程序的;
    (五)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或编制、收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以及载体的;
    (二)未经批准,出版、销售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的书籍资料和媒体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研制、销售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清除的软、硬件或销售其它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
    第十八条 因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该单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计算机(来自:www.dichanshequ.com)信息网络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取消国际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查阅、复制防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及其它有害信息;
    (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窃取、出卖、泄露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

www.dichanshequ.com 播淫秽、反动内容软件、媒体的,除收缴有害媒体,没收制作传播工具之外,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 15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发布的《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计算机安全  山西省  山西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