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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浏览:6473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销售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的;
    (三)涂改、盗用、伪造计量检定合格印、合格证的;
    (四)严重破坏商用计量器具性能的;
    (五)使用禁用商用计量器具或以其他器物代替商用计量器具的;
    (六)擅自使用计量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的或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的。
    罚款交同级财政部门。没收的商用计量器具和零配件由计量管理部门销毁或处理。
    对个人罚款由本人负担;对单位罚款一律在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罚款、没收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据以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由做出处罚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计量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计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执法守法,秉公办事。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山西省计量局分批公布,并报国家计量局备案。

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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