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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8)

浏览:6638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三十六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产中介服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办理备案证明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诚信档案的;
(三)明知房产中介机构及人员违法经营,损害当事人利益,但不依法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按本办法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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