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发〔2008〕12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且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的平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平房是指震后复建时期,在国有土地上,用恢复建设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由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公有平房住宅和各自楼。
国有土地上自建的平房住宅,一并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列入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租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四条 按私有房屋产权初次登记或现公有住房租赁有效凭证记载的套数对应补偿安置。
第五条 安置(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第六条 安置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实际居住人口较多的,可安置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二章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九条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住房和安置住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住房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第十条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标准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
第三章 租住公有住房的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并按租赁政策与住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还可以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被拆迁住房,然后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第十四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住房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租住的,被拆迁人应腾退被拆迁住房,但拆迁时给予政策优惠,可以选择按我市2000年4月1日实施的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
第十五条 分配其他公有住房后应腾退而至今未腾退被拆迁住房的、私下受让被拆迁住房的、1999年12月31日以后入住被拆迁住房的,居住人应腾退被拆迁住房。但居住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采取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标准。
原有住房超出房改住房控制标准的面积(以下称超房改面积)计入安置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减去超房改面积,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超房改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但所购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
第十七条 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为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加15平方米。安置住房
第四章 安置住房置换面积标准及相关价格
第十九条 安置住房优惠价格参照成本价格确定,限定价格按照低于安置住房周边商品住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房改政策购买安置住房的,单方造价按每平方米1450元计算。
安置住房优惠价格和限定价格由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会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置换和购买安置住房需按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结算层次差价。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六层安置住房层次调价款以安置住房优惠价格为基数,层次调价系数为:一、二、三、四层分别上调5%、13%、14%、5%,五层下调7%、六层下调30%;高层及小高层住房层次调价系数或调价款,根据楼房层数,在具体拆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安置住房时(含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后再购买安置住房的),计价公式中的调价系数不计算层次差价;层次调价款按上述规定另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现行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2元,现行省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3.5元,届时公房租金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安置住房按比例置换的标准(开平区除外)、单方造价、优惠价格、限定价格、地下室价格、租金标准、层次调价款计算方法等由各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实际拟定,经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采取产权共有和租赁安置住房方式拆迁,入住后购买安置住房的,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四条 居住公有住房的,是否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等具体问题,由原住房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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