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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236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车辆停放和停车场(含停车库,下同)规范化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一)车辆停放场:1、单位专用停车场;2、公共停车场;3、社会停车场;4、大型建筑、公共建筑、餐旅业及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处。
    (三)非机动车停放处。
    (四)其他车辆临时停放的公共广场及空地。
    第四条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温州市市政公用局是停车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区停车场所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处的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大型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指标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第七条 对外营业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须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

www.dichanshequ.com 施工。施工前,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扩初会审,竣工后并进行验收,合格的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车场开办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单位专用停车场,大型建筑、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旅馆、饭店、招待所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审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竣工后须经城市规划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只能用于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各类停车场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
    第九条 对外营业的停车场,须经市政公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向工商、物价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建筑等配建的停车场和其他单位自备的停车场,经市政公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对外营业,接纳社会车辆停放。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公共停车场。
    第十一条 凡需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事前须落实停车场所,未落实停车场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车辆牌证。
    第十二条 占用市区公共场所、公共空地以及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的城市道路作机动车临时停放和非机动车停放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划定停车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施划临时停车处。
    第十三条 各类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处必须保持环境整洁,设置明显标志,划定车位,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下列停车场所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政公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划定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处、非机动车停放处和其他车辆临时停放的公共广场和空地;
    (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空地划定的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停放处。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处,禁止占用道路或在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场所停车时,须按划定车位依次有序停放,并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车窗、上锁后,驾驶人员方可离去。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地点停车时,须依次排列紧靠道路右侧停放。驾驶人员不得离开,如遇其他情况或有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

www.dichanshequ.com 业单位及其他部门自备接送车的停靠点,须事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划定。客运出租车辆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处和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上下客。公共汽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的停靠站点上下客。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由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标志,按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停车者应自觉遵守停车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因举行各类大型活动,需要在市区道路、公共广场和空地等非停车场地临时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要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处分为免费停放和收费寄存两种。收费寄存处应设立明显的收费寄存标志牌,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寄存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免费停放处作为收费寄存处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市、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机动车(含助动车、摩托车)停放处收取占道费、管理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种。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不得将非机动车(含助动车、摩托车)保管点出租、转租,也不得承包、转包。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的停车处停放。严禁任意占用车行道或人行道停放。
    第二十三条 客运人力三轮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经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的停车处停车候客,禁止随意在道路上违章停放候客;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紧靠路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区道路状况,对部分道路或路段,采取禁止非机动车辆停放或给予临时停放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市区不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停放车辆,驾驶人员弃车离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违章停放的车辆拖走,(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拖车费,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使用非统一票据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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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第二十九条 擅自将免费停车处改为收费寄存处的,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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