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提高工业增长质量和经济整体素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振兴温州经济,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认定温州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三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择优、科学、公正、公开和市场经济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
第四条 设立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抓好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传统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的名牌培育工作。
第二章 名牌产品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依法注册的产品商标;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批量生产已满两年,年销售额3000万元或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以上;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以上;或产品质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售后服务好,消费者(用户)认可程度较高。
第八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有先进的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填写《温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对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报市认定办。
第十二条 市认定办将收到的申报材料按行业分类,组织专业审查,提出初选名单报市认定委员会,市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名牌产品最终采用表决方式。
表决有效条件为:
(一)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
第十四条 市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牌产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在该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第十七条 名牌产品获证后两年内免予市、县(市、区)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从名牌产品中择优推荐省名牌产品、国家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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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自公布之日算起)。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为当然温州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巩固发展名牌产品的计划,(来自:www.dichanshequ.com)报送市认定办和有关部门。若发现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下降或消费者(用户)意见较多,先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认定办上报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其“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停止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认定名牌产品的资格;已获取“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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