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九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的约定,按协议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药品管理规定或医疗卫生管理规定的,市价格、药品、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
第九十七条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退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会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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