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穗交〔2008〕84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 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 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表格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网站下载);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
第三章 站级验收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对客运站等级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新(迁)建客运站首次站级验收的,客运站业主为申请人;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站级升级验收的,客运站业主和经营者共同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填写内容不真实的,退回申请表,并将有关行为记录建档,列为监管重点对象。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道路运输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现场状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道路运输协会应当从道路运输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专家,组成客运站站级评审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客运站的等级评审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级、二级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通过初审的,有关资料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
(二)三级、四级客运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3、通过评审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三优三化”目标要求,逐步完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规范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备检查;在场内显眼位置上设立公告栏,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和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场内规范设置标识、标线和护栏,保障旅客有序乘车和场内人车分流。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站场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卫生清洁队伍,完善站场卫生设施条件,规范站场卫生管理,建立长效卫生管理机制,保持站场良好卫生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当积极使用先进的科技管理系统,其中包括电子导乘、联网售票、智能报班、智能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等。相关交通信息应按规范格式传送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与工作考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履行落实以下“站管车”工作:
(一)制定、公布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并对所制定的程序和规范不定期地进行评估与修订。
(二)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运管机构,防止进站班车在站内站外违规、违章经营。
(三)与进站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
(四)进站班车应当按客运站经营者约定的发班时间发班。进站班车一年内无故误班或脱班3次以上、无故停班2次或无故停班连续2日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可上报运管机构将其调离本站。车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或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位及服务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误班;超过两小时的,视为脱班。凡因维修,肇事、路阻等原因不能应班,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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