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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浏览:6534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区、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政府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与本市建设、管理相适应。
    第四条(管理机关)
   

www.dichanshequ.com ;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作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公共场所的公告栏和户外广告应当适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交纳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奖励)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执罚)
    本市城市管理执法组织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保障措施)
    盗窃、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阻碍其正常作业,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事业发展目标)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应当按照维护历史古都风貌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建设庄重、协调、舒适、整洁、优美和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专业规划)
   

www.dichanshequ.com ;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定额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
    本市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科技开发项目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多渠道投融资)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
    本市制定和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改善投资环境,拓展社会投资、外方投资等多种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产业发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服务市场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组织落实;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主要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专业作业单位。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专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清扫保洁的工作。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区、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九条(责任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是:
    (一)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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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规定铲雪扫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确定责任的原则)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产权管理为主、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一)产权人明确的,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特定责任)
    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原则,确定如下管理责任: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居住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清洁费。
    (三)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管理范围及水闸、涵洞、码头等设施,由水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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