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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浏览:6534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牌匾和标识)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www.dichanshequ.com 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规范完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牌匾和标识的内容应当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商标一致。
    牌匾和标识不得有介绍产品、服务的内容。牌匾和标识有介绍产品、服务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标语和宣传品管理)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印刷品、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经批准设置。设置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张挂张贴。
    (二)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和字体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三)禁止在宾馆、饭店、商场、餐馆等对外展示的橱窗及玻璃窗内外张挂、张贴、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设置公共广告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居住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统一设置公共广告栏,为群众发布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禁止乱贴乱涂和中止通讯工具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张挂、张贴、涂写、刻划、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擅自张挂、张贴、涂写、刻划、喷涂的,责令清除,并每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擅自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每张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发的物品和工具。
    在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通讯工具号码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核实后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企业,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所需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夜景照明规划)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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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夜景照明设置)
    本市夜景照
    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夜景照明管理要求)
    夜景照明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和要求。夜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路灯照明设备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路灯照明设备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照度标准和时间开启路灯照明设备。路灯照明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道路保洁)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定时清扫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扫雪铲冰)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建设施工保洁)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产生的垃圾渣土、弃物弃料、临时设施等清除、清扫干净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绿化作业)
    城市公共绿地和绿化隔离护栏、绿篱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管理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等废弃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车身容貌)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条(车辆清洗站)
    未经批准禁止从事车辆清洗业务。经批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

www.dichanshequ.com 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规定未经批准的,依法取缔,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场所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车辆清洗运营证。
    第五十一条(废旧物品收购网点)
    废旧物品存储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影响或者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禁止行为)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者其他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随地丢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家禽家畜)
    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楼房饲养鸽子。饲养鸽子应当具备一定的住房条件,并征得邻居同意,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每只(头)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
    第五十四条(废弃物管理原则)
    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十六条(生活垃圾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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