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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浏览:6198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社区建设

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提要:本人为“西城春天”住宅小区物业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如下

资料 来自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一、根椐《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本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所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桥镇宋家漕村;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建筑面积:13600 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企业厂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区空地

  北至:海曙区空地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智能化系统等;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半地下室停车位、地面机械停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所有。

  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九、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十、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十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9:00,其它时间及午休时间不得施工。

  十二、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利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的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十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及违章搭建;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内排污管线倾到或抛弃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悬挂、张贴、刻画等;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业主对物业专用部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十七、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份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负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

  十九、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本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维修或拖延维修,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资料 来自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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