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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

浏览:6900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社区建设

杭州市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提要: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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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水苑小区 ;

  坐落位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328号;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总建筑面积: 12.437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文滨路(27号路)

  南至:6号大街

  西至:云水苑双号商铺

  北至:云水苑单号商铺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行使所属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 200元/户。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防盗窗、网安装: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与建筑物外立面齐平 ;

  (二)不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三)封闭阳台:(√可以/□不可以)

  可以封闭阳台的,要求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四)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可以/□不可以)

  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指定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五)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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