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非律师:
由于工作没有现场发表我的意见,但是通过阅读起诉书,和浏览各位大律师的观点,我深受启发。这里就本案的实际操作问题谈谈看法。大家从法理和关于北京和最高院的意见和批复阐述的观点都很到位,关于理论层面我的看法是,目前单纯靠两级法院的文件很难确定业委会在本案的原告资格。法院主体"裁驳"的可能很大。充分的研究类似案件的业委会主体资格,可能在物权法实施后回有进一步的根据。
具体的建议:本案的代理一定要在诉讼程序方面确定明确的方案,因为程序重于实体,实体权利的实现必须仰仗程序的适当,否则这种业主集体性质的诉讼将会拖延很久,不利于权利维护。一些绝对共性并且是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厉害关系交织的诉讼请求,已业委会的主体诉讼,事实上从本律师的认识上看,这一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有关业委会的规则公约是可以用于证明业委会代表共同诉讼的证据,,但是这个诉讼的风险性是存在的,但是应该具理力争,有可能获得法院的重视。
另外,我同意朱小梅律师的观点,属于单纯合同关系的问题应该由具体的买受人单独诉讼,确保实体权利的保护,所以我认为调整方案,有设计的分案诉讼效果肯定好于当前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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