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消防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四)提要: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物业管理中心辖区内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安全部办理动火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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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了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维护项目内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0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S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辖区内防火消防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安全部主管负责消防培训、制定演习方案、检查、整改工作。
3.2项目经理对上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项目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0程序要点
4.1管理人员工作程序
4.1.1安全部主管负责以下工作:
a)每年12月制订下《消防演练方案》,并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培训;
b)负责《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的审核,并监护动火作;
c)担任项目安全检查员,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要害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解决;如发现火警隐患,填写《消防检查整改通知单》交有关业主,限期整改;监督指导各部门落实防火安全制度;制止违章作业;
d)发生火灾时,组织带领义务消防队配合消防机关扑救火灾,保护现场,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参与调查火灾原因;
e)管理消防器材设备,每月一次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防火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f)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4.2项目经理负责以下工作:
4.2.1负责对安全部主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2.2作为项目消防责任人,对项目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2.3审批《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4.2.4审批《消防演练方案》。
4.3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4.3.1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物业管理中心辖区内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安全部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物业管理中心派专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应立刻清查现场。
4.3.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财务室、配电间、控制室、汽车库、地热站、楼层等处),动火之前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a)动火前"七不":
--防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的不动火;
--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b)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扑救;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c)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立即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能离开现场。
5.0相关记录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消防检查整改通知单》
6.0相关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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