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各部门\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1)消防梯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2)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楼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通风设施。
3)管辖区域内严禁未经批准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住户不得在花园小区、楼层各楼项上燃烧烟花、爆竹,须到指定的烟花场燃放。
4)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经常保持清洁,切勿前火试漏。
5)花园内商铺须按公安消防局相关法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6)花园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必须经管理公司给予验证,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配备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支(4KG)灭火器。
8)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管理公司派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9)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立即告知消防管理中心或拔“119”台,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正确引导顾客疏散。
10)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管理公司消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a)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b)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c)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的;
d)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e)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f)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3)室内装修所用的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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