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海南省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

浏览:6641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提要: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文章来源于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6月19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省长蒋定之

  2013年7月1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应当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诚信建设,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诚信管理。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消防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造经费应当列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二)建筑构造;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四)消防给水;

  (五)自动消防设施;

  (六)消防电气;

  (七)热能动力;

  (八)建设工程装修;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一)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

  (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五)重要科研基地和其他特殊复杂的工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按照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级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建设工程,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禁止性规定的;

  (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十五条 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担任两个仅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除国家和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满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并出具消防监理评定报告书。监理单位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自承包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电器设备、电器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已经造成建筑物耐火等级降低或者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


文章来源于 房 地 产(www.dichanshequ.com)

标签:建设工程  消防  海南省  海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海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