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失职,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共契约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公共契约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公共契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由住宅区1/10以上业主提出,2/3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公共契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产生相同拘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公契一式二份,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业主(盖章)
200__年__月__日 20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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