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十五日内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如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且业主和使用人还应向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因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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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规章》、《车辆停放规章》、《住户养犬规章》、《家政人员规章》
p;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没收施工单位提交的保证金;
(三)按照物业规定的措施锁定或移动随意停放车辆;
(四)要求政府有关单位处理无证狗;
(五)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法律起诉;
(六) 按照本区各项规章、制度收取合法的罚款。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6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首先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根据选聘方式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根据选聘方式和选聘方案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预付物业服务费奖励)
业主或其租客预付物业服务费将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预付一年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四折。
(二)预付六个月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六折。
(三)预付三个月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八折。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维修资金不交纳,可以起诉)
第二十三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09年7月 19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本规约替代2008年 08 月 01日制定的《管理规约》并自2009年08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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