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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浏览:6894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地产制度

地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提要: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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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部门所有会计处理除法律、法规、政策另有制度外,均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资产取得时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四条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对会计年度发生的非本位币的经济业务,按年初人民币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年末对货币性项目按年末的市场汇率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本年有关项目。

  第五条 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

  1. 采用备抵法核算;

  2. 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应收帐款和其它应收款(关联公司往来不计提坏帐准备);

  3. 计提坏帐准备采用个别认定法。

  第六条 存货核算方法

  1. 库存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材料按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

  2. 开发产品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 低值易耗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领用时一次摊销;

  4. 期末存货按单项比较,以可变现值孰低法计价,以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计提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

  第七条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时初始成本;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股利单独核算;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对其它单位长期股权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又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采用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确认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时,按实际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帐面价值确定为投资成本;

  4.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

  5. 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6.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计提方法

  一. 固定资产确定标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非经营性资产。

  1. 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及其它;

  2. 固定资产计价: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二.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采用“直线法”计算,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10%)制定其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 4.5%

  运输工具 5 18%

  电子及其它 5 18%

  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 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枝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固定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单独核算;

  3.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九条 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一. 无形资产计价方法:

  1. 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金额入帐;

  2. 对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1. 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本年损益;

  2. 合同有制度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3. 合同没有制度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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