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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补充意见(2007)

浏览:6331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新疆

    和行办发〔2007〕24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自2006年5月《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和田地区广大干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供了积极的资金支持,取得了良好成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干部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各族干部职工希望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愈加迫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特别是针对办法中第八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有关规定”和第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地区建设局根据当前和田地区房价水平(来自:www.dichanshequ.com)、职工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本着“为干部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服务”的宗旨,为努力盘活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阶层干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特提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贷款金额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夫妻双方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额度由原最高限额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只有一方参加公积金的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8万元。

    2、对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因购买商品住房需要贷款者,夫妻双方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一次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的单笔贷款,只有一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贷款人商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单笔贷款还款期限由原来最长8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12年,购买商品房的单笔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关于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以前如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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