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 和行办发〔2008〕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和田地区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
(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在一年内有效);
(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七)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并同意办理抵押物评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等手续。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已婚夫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方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等合同中签字,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九)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同意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还贷款证明,以及双方单位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一定比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款的70%。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目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地区平均水平的借款人,单笔贷款可放宽到25万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但有年龄限制:借款人年龄加上还款期限,男性职工不能超过65岁,女性职工不能超过60岁。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贷款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 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提出贷款申请;
(二) 委托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三) 委托人对借款人进行个人资信调查;
(四) 借款人填写并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单据;
(五) 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评估、保险及合同公证手续;
(六) 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或预抵押备案登记;
(七) 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十二条 提供贷款资料。包括:
(一) 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夫妻近期照片;
(二) 夫妻双方工资卡及工资收入证明;
(三) 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四)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五)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七)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契税完税凭证,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八)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住户房
第五章 个人资信调查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三条 个人资信调查。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资信调查,借款人须向委托人申请个人资信调查,并由其出具个人资信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建、大修房屋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本地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可不进行抵押物评估,以其实际购房价款确定抵押金额。
第六章 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保险
第十五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六条 保证。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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