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8] 90号)和省公安厅、省邮电管理局、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江苏省“网吧”管理办法》,现就“网吧”经营审批和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网吧”的界定
1、“网吧”是经信息产业部或省级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或公众多媒体业务经营单位的业务代理。
2、不提供计算机上网服务,而利用计算机开展其它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不作为“网吧”管理。
二、“网吧”的申办条件
1、营业场地安全可靠,服务配套设施齐全,且配备必要的消防等安全器材。
2、申办者应有必要的资金保证,注册资金及验资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3、应有一名计算机类或通信类大专学历以上技术人员,并配备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4、具备开办“网吧”的设备,包括主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电源和联网的通信线路或拔号上网用电话线路。通信线路的配置应满足各营业用计算机能同时上网的要求。
5、建立有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管理的内部责任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网吧”的审批流程及要求
1、凡拟在江苏省内申办“网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已领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或公众多媒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办者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理由、拟代理的业务项目、服务范围
四、其他有关问题
1、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电信企业不得提供电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或公众多媒体业务经营单位不得为其提供联网服务。
2、“网吧”提供用户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或公众多媒体信息业务收费标准,参照省物阶局、省邮电管理局苏价服[ 1999]54号文件中关于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业务资费的规定执行,即不超过每分钟0.3元,同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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