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2013)提要: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消防、楼道照明、路灯、绿地、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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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13]224号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消防、楼道照明、路灯、绿地、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内部监控设施、门卫等涉及到服务全体业主共用的水电气,不包括经营性场所和经营性车库等。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式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用水、用气价格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业主服务义务,及时交纳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费用,具备条件的可按协议约定预付费用。
四、以上规定从2013年7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请各地价格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抄送: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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