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07〕130号
二○○七年七月六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开展,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地方政府性基金、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预算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者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五条 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及反映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数,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支付账户进行划款清算。
第六条 开设特设专户-财政支付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支活动,营业终了前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开设特设专户-单位代扣代缴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核算应由个人归还的费用,代扣的个人社保基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负担部分和财政补足部分。
第七条 开设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缴款、拨付情况。
第八条 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活动。营业终了前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与财政支付账户进行清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撤消或开设相关账户:
(一)预算单位将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需填写《
第三章 资金支付模式
第十条 全部财政性资金拨款的预算单位,撤消原基本存款账户,将账户内的结余资金全额划入财政支付账户,其所有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保留现有的基本存款账户,仅对市级财政性资金补助部分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工资支出。预算单位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类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工会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类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二)政府采购支出。财政部门年初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中核定的支出及执行年度中追加的政府采购支出。包括印刷费、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
(三)专项支出。有财政资金投入,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
(四)其他应当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
(一)除直接支付内容外的其他人员的经费支出。
(二)零星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等。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对象和金额不明确的零星支出,确需通过现金支付的支出。
第五章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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