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用款计划批复。每月26日前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网上分别批复下达次月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知单(预算内、外)》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知单(预算内、外)》至财政部门业务处室、预算单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接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知单(预算内、外)》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于月底前将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解通知到各基层网点,月末最后1个工作日各基层网点向所代理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到账通知单(预算内、外)》。
当月调整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系统根据财政支付账户中预算单位自有资金的余额产生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收到信息1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信息1个工作日内传递到所代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用款计划打印、记账。预算单位定期自行打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月度用款计划并进行记账。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资金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专户支付凭证回单同时记账。
第二十二条 调整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因政策性调整或特殊专项支出,确需调整用款计划的,原则上可于每月的10日和20日调整。
第六章 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在发生业务时按类、款填写《苏州市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网上支付申请。
除特殊情况,预算单位一般不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送交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苏州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政府采购专户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并附《苏州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回执联,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记账,同时将《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送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其他资金)》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自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苏州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办理支付后,将单位回单联送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付出资金的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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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二十八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和签章的支付凭证回单,记录各用款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编制当天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二十九条 工资支出的直接支付: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不需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审定的统发工资数额,直接扣减预算单位的当月用款计划,将资金实际支付到统发工资专户;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其工资发放,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凡预算单位申请政府采购支出时,还需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一)《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
(二)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的合同原件;
(三)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项目验收单;
(四)经采购单位领导签字的发票。
(五)对分期付款的项目支出,按照合同实施进度支付,并提供自制的经单位领导签字的预付工程支付单。
第三十一条 直接支付只能转账。月度用款计划结余可结转下月使用,年终计划结余预算内资金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由支付系统直接转入下年使用,预算外资金转入预算单位自有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上年预算内计划结余时,应在《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的资金性质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的,则预算单位按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流程操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代理银行支付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代理银行支付后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的《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中列明,资金予以抵减(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反映),并及时将退票凭证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七章 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第三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授权用款计划,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授权用款计划内,输入财政授权支付信息,生成电子的《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传递给代理银行,同时生成纸质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在电子信息中加入支付密码后,可以不再生成纸质凭证送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接收到的《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电子信息,与预算单位纸质凭证核对无误后,通过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垫付给收款人。支付凭证回单联交预算单位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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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代理银行收到收款银行提交的转账支票,但未收到预算单位开具的《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电子信息,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补开,否则不予支付,作退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记账,同时将《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其他资金)》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财政支付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登记各用款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出明细账,同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三十九条 授权支付额度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提取小额现金。预算单位提取现金应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生成《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电子信息的同时,开具现金支票送代理银行。
超出正常额度的提现,预算单位需填制《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写明事由,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定后送代理银行。
12月31日前已提未用的现金原则上应退回财政支付账户或国库单一账户,作增加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处理。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受理委托收款业务,包括公用事业费托收、社会保险费托收、银行结算费用托收等。预算单位应自行办理取消委托收款协议手续。
第四十一条 授权支付月度用款计划结余可结转下月使用,年终计划结余预算内资金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由支付系统直接转入下年使用,预算外资金转入预算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单位使用上年预算内计划结余时,应在《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的资金性质中注明。
第四十二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则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网上填报《苏州市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提出支付申请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拨入预算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代理银行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支付;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中列明,资金予以抵减(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内反映),并及时将退票凭证送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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