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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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支付账户,审批在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其他特设账户。
(三)负责代理银行监督、考核工作。
(四)根据财政预算内资金库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收入情况,审核并及时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及时将预算外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按用款计划数拨付财政支付专户。
(五)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代理银行的选择、考核工作。
(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及时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三)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
(五)负责组织会计核算,按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和资金性质建立收支明细账,及时反映各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核对、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及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相关处室提供支付信息。
(七)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支付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之间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指导、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三)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支付信息及库存余额。
(四)建立健全银行间的清算系统,提供及时、安全的清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按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有关凭证,并保证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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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业务。
(二)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报送资金支付信息及支付凭证资料。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四)建立健全代理银行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送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备案。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二)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
(三)预算单位擅自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的。
(四)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2007年前实行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仅按本办法上报用款计划。小额备用金账户只可提取现金和办理托收业务,(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其它转账业务仍需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指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和深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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