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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浏览:6391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要规定的,由省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金额1至5倍的罚款,可停止提供中断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实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电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金额1至5倍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实施处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的单位,应对

www.dichanshequ.com 用户做好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处非法所得金额1至5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电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其《进网许可证》、《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或由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提供中继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的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缴销证书、文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至5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邮电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没收通信设备及全部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至4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邮电部门可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可中止邮电通信服务,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所欠费用金额的1%的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  对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罚设财物的处罚。
    罚没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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