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沈政办发[2007]35号)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沈部队承担防汛抗洪等的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和成员组成。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业、城建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城建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担任指挥,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浑南新区管委会、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沈阳供电公司、市农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沈阳分局、沈阳铁路局、网通集团沈阳分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 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工作。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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