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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00)

浏览:6908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本文提要: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受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以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存入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2008]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丹东市房产局和丹东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丹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已售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房地产(www.dichanshequ.com):www.dichanshequ.com)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部位,一般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承重墙体、梁、柱、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含构造柱、梁、墙等)以及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屋面等部位。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 存
第八条 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商品住宅在预(销)售时,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商品住宅、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建筑安装工程平均每平方米造价的6%。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每平方米造价,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情况,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受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以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存入资金管理中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售房手续时按上述标准统一交存和提取。
第十二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未交存或未按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须向业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我市专业商业银行,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分别开立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和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取利息。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代管。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资金管理中心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要求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由业主委员会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划转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业主大会确定帐目管理单位的决议;
2、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3、划转业主名册;
4、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须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含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的约定);
5、业主大会通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6、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划转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房产局批准;
(三)资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划转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通知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到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五)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的标准,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本细则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续交办法通过后,报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实施,业主委员会将续交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3日内,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续交办法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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