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提要: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3年1月28日
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专职消防队伍,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下列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六)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聘(招用)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考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职业,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龄不超过28周岁;
(三)符合消防员体检标准和体能测试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从退役士兵中优先招聘;单位专职消防员可以从企业事业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文职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职业,遵纪守法,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等级,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对新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统一进行培训。专职消防员工作试用期满6个月的,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鼓励专职消防员参加国家中、高级灭火救援员和灭火救援员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浮10%的标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文职人员的年工资待遇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应当按照不低于或高于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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