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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浏览:6344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预告登记证。

    第四十条 办理过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一条 办理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www.dichanshequ.com 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 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 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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