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政发〔1985〕17号
颁布日期:1985年02月25日
实施日期:1985年02月25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条例》,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山西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查工作,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山西商检局)统一监督管理。
二、山西地区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 运部门,在货到本部门五日内,持合同、进口到贷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到山西商检局申报。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由山西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山西商检局对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对检验不合格、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证书。
未列入《种类表》且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由商检局出证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向山西商检局申报后,照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规定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也可报请山西商检局检验。凡是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来自:www.dichanshequ.com)验收合格的,凭检验结果报告单及时报山西商检局核销。经检验发现品质、包装、数(重)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须在索赔期终止前二十天到山西商检局办理申请复验出证手续。
进口商品外包装残损,有理货公司签证或商务记录者,收、用货单位验收时发现有残、渍、损坏或数(重)量短缺者,应保持原状,并及时向山西商检局申请验残或数(重)量鉴定。
山西商检局对各部门的进口商品验收检验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的进口成套设备派员驻厂监督检查。
三、山西地区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将出口产 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机构、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标准和方法以及产品质量情况等,向山西商检局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商检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列入《种类表》内或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由山西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检验。各外贸公司应认真做好进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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