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
浏览:6861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六十八条 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其罚款或者经济赔偿应该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费用。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山西省贯彻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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