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1985〕58号
颁布日期:19850710
实施日期:19850710
全文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别奖,给以重奖。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