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03〕7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阳泉市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别是因家庭贫困而导致辍学的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保学金实施的宗旨: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提高全市人民的整体素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扶助家庭贫困的学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全社会的关爱送给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保学金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教育、法制制约和物质资助相结合的保学控辍原则。
(二)坚持政府筹资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措保学金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申请、社会公示和公正审批相结合确定贫困学生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学校管理、学生享用的原则。
第三条 保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按照应保人数和市应承担比例,核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责任,也要安排相应配置资金。市、县保学金比例原则上确定为30%和40%(省安排30%)。
(二)社会各界捐助和资助的经费。
(三)其它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保学金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书费、杂费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 保学金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6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60元。
第六条 特困生的申请资格:农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收入在市、县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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