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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131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
    (二)《山西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在传染病流行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临时关闭疫区集资市场。
   
第六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范组织检查答辖内的食品卫生,奖优罚劣,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主管部门应设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在本单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须进行食品卫生专业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仪器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办理规定手续的同时,须经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设计审查意见,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

www.dichanshequ.com 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负责管辖内食品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三)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负责对仪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和进行健康检查;
    (五)指导和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善食品卫生状况;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七)负责对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应着装和出示证件。凡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取证取样和调查索取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时,生产经营者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隐瞒。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冒充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敲诈勒索。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对生产经营者的技术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必须保护现场;接收中毒病人的医疗单位除积极抢救外,应留取物证,并及时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卫生标准的,处单位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的仪食品未达到应有的营养标准的;
    (二)用回收塑料制品再包装食品的;
    (三)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未按专厂专车间组织生产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五)食品生产经营、检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六)使用回收废纸作食品包装纸和无包装售货的;
    (七)货款不分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责令其追回已售出的产品,照价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并处三百元罚款,处单位负责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批号检验合格证经营的;
    (二)食品在运

www.dichanshequ.com 输、包装和贮存时发现污染变质嫌疑;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发现异常变化;货、证不将合和超过保存期未及时报告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投放市场的;
    (三)定型包装食品无产品说明书和商标的;
    (四)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原材料生产食品及容器、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的;
    (五)食品及接触食品的物品与有害物品同时存放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产品说明书和进行广告宣传的。
    凡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产品,一律没收销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如仍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由发证单位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商贩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二)无健康合格证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三)对食物中毒现场和证物保留不力,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的,应责令其追回并销毁生产经营的食品,处责任单位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屡犯或引起食物中毒的除承担损害赔偿外,按每次递增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对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重犯者加倍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容器、用具、设备及包装材料的;
    (二)蜡、油墨、颜料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使用不合格或非指定工厂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各种食品卫生证件的;
    (二)无证生产经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四)拒不执行关闭传染病疫区集贸市场的决定的;
    (五)造成食品污染事故,危害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可作出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市、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作出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作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五千元以上的罚款决定由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www.dichanshequ.com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食品控制的决定继续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冒充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和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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