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西省山西省关于办理蓝印户口的规定(1992年)

山西省关于办理蓝印户口的规定(1992年)

浏览:6405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晋政办发〔1992〕188号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26日    
    全文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改革的步伐,鼓励外商投资,吸引 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办理蓝印户口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盖有蓝色印章的城镇 居民户口。
    二、蓝印户口适用于小城市(含建制镇)和经国务院 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可以实行蓝印户口的大中城市。
    三、下列人员可以办理蓝印户口: 
    (一)在城市投资十万美元以上兴办实业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聘用的国内亲属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城市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的外省、市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城市投资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乡镇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经批准用侨汇在征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国内亲属。
    四、办理蓝印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同 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标准,由各地区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应持有关证件经迁入 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六、办理蓝印户口人员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蓝印户口只限在迁入地有效。迁出时恢复原农业户口。
    七、蓝印户口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商有关 部门制定。
    八、本规定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蓝印  山西省  山西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