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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

浏览:6515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晋劳社厅发[2007]50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第六条 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县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www.dichanshequ.com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下列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备案表一);
    (四)《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备案表二)。
    用人单位在初次备案后每年二季度携带备案表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一次劳动用工基本情况更新备案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到依法成立、规范运作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招用职工。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备案表二);
    (二)劳动者与职工新签或续签的劳动合同书。
    录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工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被录用职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备案表三);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有关资料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来自:www.dichanshequ.com)“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加快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2008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基本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两级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并与国家联网。
   
www.dichanshequ.com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报要求
    一、报表基本要求
    1、用人单位首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可以以独立法人也可以以企业集团形式办理有关手续,但备案单位一旦确定,以后不能随意变动。
    2、用人单位主要采用EXCEL电子文档报送各类用工备案表,备案表一、表二、表三可到省劳动保障厅网站下载。
    3、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数据,以利将来与劳动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对接。
    二、备案表一的逻辑关系和填报要求
    1、单位名称使用全称,统一以上级批准或注册登记时的名称为准。
    2、所有制性质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个体经济、乡镇企业”中选择一种填写。
    3、人数统计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样式如20。
    4、工资数额取整

www.dichanshequ.com 数,填写样式如2000。
    5、在册职工中包括农民工,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
    6、在册职工人数=男职工人数+女职工人数;在册职工人数=在岗职工人数+不在岗职工人数。
    7、在册职工人数≥在岗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
    8、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在册职工人数。
    9、实签劳动合同人数=签订3年以下劳动合同人数+签订3-10年劳动合同人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数。
    10、3年以下不含本数,3-10年包含本数。
    11、“合同签订率%”取整数,如90。
    三、备案表二的填报要求
    1、“序号”从1开始顺序编码。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到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填写样式如8。
    3、“工种”在“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中选择一类填写。
    4、“是否特殊工种”填写“是”或“否”。
    5、“劳动合同开始时间”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年份取四位数,月份和日期取两位数,中间用中横杠隔开,如“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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