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4日
(晋劳社厅发[2007]77号)
二○○七年七月四日
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口所在地:
家庭详细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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