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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贯彻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实施细则(2007年)

浏览:6550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忻政发[2007]73号
    忻州市贯彻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残助残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残疾预防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因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卫生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自

www.dichanshequ.com 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保障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各类幼儿园、学前班应当保障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各类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新建或者改建一所特殊学校,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十七条 各类教育机构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城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应当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以上费用属非义务教育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各类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来自:www.dichanshequ.com)成人教育机构应当凭县、乡、村有关证明,对接受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予以减免住宿费、管理费和学杂费的照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实施相应的技能培训;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校、专业)、普通学校(院)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九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稳定福利企业、扶

www.dichanshequ.com 持个体就业、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并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合同期满的残疾职工优先续签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者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保障其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单方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对确需与残疾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分别由市、县两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准,按照下列方式征收、扣缴: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忻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应当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后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扣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扣缴情况,接受同级审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经专科医生证明,可以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列入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福利企业保障残疾职工的权益状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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