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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浏览:6348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人防、防洪;电力、电信、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

www.dichanshequ.com 、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

    (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

    (五)配套设施是指文件、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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