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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浏览:6930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四章 工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庞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极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求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合并召开。职工(代表)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董事会)是其常投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是其监督机构,工会委员会是其工作机构。由职工(代表)、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乡村集体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两会并存。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平等协商。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劳资关系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会座协助机关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开展民主评议和监督活动,参与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

www.dichanshequ.com 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可占董事总数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可占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经选举分别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干部一般应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至于分之五配备(不含工会所属企业、事业人员),二百人以上单位应设专职工会主席。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之日起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将计提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于建会之日起,每月十五日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无法计算工资总额的,应按改变经营方式前的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按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递增拨交。

    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座依法按每月企业职工(含外籍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园级工会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文化 教育、科技、体育、疗养、休养等活动所需的设施和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为同级工会提供所需的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财力,应向同级工会开展的专项活动和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七条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隶属于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其资金、财产或收取管理费,不得任意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本调拨给工会使用的动产、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确需变更或有偿调拨,应经本系统或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拒不建立工会或擅自撤并工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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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上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交,开户银行应予办理,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干分之五如收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挪用、调拨、损毁工会财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工会工作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给企业、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上级工会根据调查的事实;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阻挠职工依法加人工会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的;

    (三)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

    (四)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或迫害的;

    (五)侵占工会财产和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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