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河北省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浏览:6653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二)砍伐树木六至二十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十六至五十平方米,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砍伐树木二十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砍伐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城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张贴。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的,不予批准。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www.dichanshequ.com ;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裁保证金并补裁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井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现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有(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

www.dichanshequ.com 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至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责令其立即迁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经批准在城市园林绿地设置的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仪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的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标签:园林绿化  石家庄市  河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