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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浏览:6422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四)低价变卖或无偿核销集体财产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6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三)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追回投放资金或退回其借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强行要求集体内部融资组织投放资金,造

www.dichanshequ.com 成资金呆滞或死账的;

    (二)非法干预乡(镇)、村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损失的;

    (三)以高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的40%借人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册、票据等采取封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追回的侵占、挪用的违法款、资金占用费、损失赔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及时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依法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极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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