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6]第3号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营业执照开采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6、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
二、关于非法煤矿的认定
9、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0、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下列分工对非法煤矿进行检查、认定: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认定;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⑷隙ǎ?
(3)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认定;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认定。
经检查、认定的非法煤矿,认定部门或者机构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应当将认定结果告知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或者机构。
11、有关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对非法煤矿应当指派专人看守,在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禁止一切生产活动,防止
三、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13、严禁新建煤矿企业边建设边生产,严禁煤矿企业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14、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落实到季度、月份。
煤矿企业未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或者通风能力核定从事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查属实,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在上岗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
(2)明知作业行为有可能引发灾害,仍责令作业人员按常规做法进行作业的;
(3)发现有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害预兆和其他威胁矿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的。
16、煤矿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建立排查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每月组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回采、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水害防治等环节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记入排查档案;
(2)排查中发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3)每季度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隶属关系于7日内将排查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下一季度排查的重点,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7、煤矿企业招收从业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
没有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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