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冀法审【2007】79号 2008-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目的是要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培养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具有精通会计专业、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财政部门规划指导、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应从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受面授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二)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并备案)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获单科以上成绩合格的。
(四)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当年参加会计类专业主修课或选修课学习,学时不少于24学时。
(五)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六)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
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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