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河北省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浏览:6655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二十条 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四)严格按照财政部教学大纲和省财政厅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培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

www.dichanshequ.com 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推荐、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或指定教材。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在指定的培训教材中选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六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河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参加本年(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按规定补齐学习时间和内容。  (三)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严格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会计人员,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并于年初对上一年度未登记的会计人员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本规定或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培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场所设立“会计培训监督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应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意见作为考核培训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因故未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办理离岗登记手续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

www.dichanshequ.com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本厅制定的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页  [1] [2] 


标签:会计  河北省  继续教育  河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北省

《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